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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务员考试政法专业课: 民法概述

未知 | 2013-11-1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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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概念的分析
民法还有广义上的民法与狭义上的民法之分。广义的民法与私法同其意义,包括狭义上的民法和商法;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商法。 
三、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人身关系
(二)、财产关系
四、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和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即习惯法。
制定法和习惯法习惯在我国作为渊源是要受到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五、民法的适用范围
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也称民法的效力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公布之日、实施之日、生效之日、废止之日
1) 少数:公布之日就是生效之日(公布之日=生效之日)
2) 多数:公布过后,经过一段时间,待到具体实施时才是生效之日。(生效之日=实施之日)
3) 关于废止之日
a、 立法对法律的废止之日直接加以规定
b、 立法不加规定,即新法代替旧法。
4) 关于法律的溯及力
一般规定: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另有规定出外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1)全国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我国的一切领域
2)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其管辖地域范围内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一般规定: 属地原则
1、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
2、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
例外:a、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
      b、专属于我国的公民的权利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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