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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海行政执法招考: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五)

城管考试网 | 2021-07-05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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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 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 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 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 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 违规行为。

  2、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 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 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 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 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 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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