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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海公务员热点时评:为见义勇为者优先配房的政策温情

未知 | 2012-08-0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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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这是我国专门针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制定的第一个全国性重要文件。该文件确立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除了旗帜鲜明地表明国家“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基本态度外,还分别就见义勇为人员的死亡伤残抚恤、表彰奖励、物质救助以及后续的医疗、就业、本人或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内容和标准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它的有效贯彻落实将使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再无后顾之忧。
    之前,尽管我国也不乏奖励保障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往往是针对特殊类型的情形制定的,面向领域狭窄,覆盖对象针对性强,范围有限,而且内容分散,呈碎片化分布,存在明显的缺陷和漏洞,难以形成一张疏密有致、完整合理的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网,会让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护落空。
    尽管近年来,全国各地都陆续制定了本地方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但却因为地区差别造成认定标准不一,保障力度不够,重奖励轻保障的现象,无法形成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屡屡出现见义勇为光环褪色后本人及其家庭陷入困境的“流血又流泪”现象,不仅让见义勇为人员伤心,也严重损伤其他社会成员的见义勇为积极性。
    应当说,这次出台的《意见》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全面完整的,也是措施到位、力度充分的。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意见》明确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在配租配售保障房中享有优先权,这实现见义勇为人员的住有所居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充分体现了国家善意和政策温情。
    不过也需要指出,七部委的文件只是一个红头文件,还不是具有规范性的规章,因而许多问题,比如见义勇为的具体表现、认定标准、申请期限、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均并未涉及到,没有一一涵盖,这就意味着严格落实文件精神及具体规定,依然需要以各地已经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毕竟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全部保障和待遇,都必须以认定为见义勇为为前提和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依然不能怠慢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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