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与出现问题解决方案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有关问题和问题负责人进行问题处理与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对反馈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与监督处理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与可行性执行方案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也要权衡各方利益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帮助业主解决一些棘手、疑难等问题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与应急资金等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如需换届与更新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