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1、所在部队驻地与配偶户籍不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且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
2、夫妻同为军人,所在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地区的;
3、配偶已办理随军,但由于常年执勤等原因军人工作地点与配偶驻地不在同一地区,夫妻分居两地生活;
4、经批准异地执行作战、战备、训练、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以及临时到部队驻地以外地区学习或工作一年(含)以上,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
夫妻分居两地生活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1、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级军士长;
2、在海军和总装备部执行海上任务的舰、艇、船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或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3、在空勤、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役的。
发放的标准是多少?
符合享受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300元。
如何领取?
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本人提出申请,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分别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司令机关审批;团以上单位后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依据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政治机关的批复,随本人工资发放。符合享受范围第一条第四款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行政关系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审批、由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放。
其它规定
1.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异地执行作战、战备、训练及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的从执行任务当月起享受,其他的从符合条件当月起享受。不再符合条件的,从条件变化的下月起停发,由所在团以上单位司令、政治机关通知本级后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办理。
2.夫妻同为军人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一方享受。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由符合条件一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双方均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般由男方所在单位审批发放。
3.每年1月、7月,团以上单位司令、政治机关应当分别对本单位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和条件进行审核,与后勤(保障)机关发放情况进行核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开支经费列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栏领报,不作为计发有关人员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