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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1-05-1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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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_政策解读_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通知》中制度衔接的主要适用对象包括哪些人员?

  答:本《通知》所指的低保、特困、优抚对象为本市民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确定的享受低保、特困供养、抚恤补助待遇的人员。

  二、《通知》对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低保、特困制度衔接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本市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缴费提供补助或资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在审核确认低保资格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通知》对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制度衔接具体有什么规定?

  答:本市16-59岁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享受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已经自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优抚对象,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其抚恤补助待遇标准不变。

  原文标题:《关于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及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的政策问答_政策解读_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MD5:7d3b1688c232daa832b9e937ebbdf35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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