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考信息

首页 > 上海公务员考试 > 招考信息

公务员录用规定之第九章试用

上海华图教育 | 2021-08-26 10:30

收藏

  公务员录用规定之第九章试用

  第三十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期为一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进行初任培训。

  第四十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任职定级。

  第四十一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试用期间发现新录用公务员有不具备公务员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不能胜任职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录用。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第四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取消录用的人员名单,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停发工资、转递档案以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