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内容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适用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需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清楚、认罪、同意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2.适用速裁程序,需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轻微、清楚、认罪认罚、同意
(1)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被告人认罪认罚。
(4)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没有异议。
3.考点: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两个: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轻重没有明确要求,但是速裁程序需要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二是,适用速裁程序不仅要求被告人认罪,还需被告人认罚,但简易程序只要求被告人认罪即可。
(三)适用限制
1.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口诀:盲聋哑、半疯傻,无罪辩护影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