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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上海事业单位常识: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不同的刑种,适用以下不同的并罚原则:
吸收原则:针对死刑和无期徒刑,重罪吸收轻罪;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则:针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采用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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