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概况
近年来,我国反家暴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一大进步,但与现实中的家暴数量相比,仍显微不足道。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女子公诉办案组检察官孙咪咪认为,家庭暴力在我国广泛、长久存在,主要原因既有“打老婆天经地义、揍孩子合情合理”等传统观念,也与过去法律制度上的长期缺失有关。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术语,被写入全国性的法律,但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并没有为刑事法律所引入,反家暴缺少有效的强制执行力。
主流观点
@半 月谈:家暴行为既影响家庭和谐,更易成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导火索,值得警惕。一些家暴受害者因家暴致伤致死,还有部分受害者由于长期无法得到有效救助,最终发生“恶逆变”,将施暴者杀害,不仅葬送了一生,更留下孩子无人照管,父母无人赡养,造成家破人亡的悲剧。
@人 民网:遭遇家暴后,受害者为何会选择沉默?这一定程度上与救助渠道有关,比如家暴案件证据难以认定,在制度和效率的约束之下家暴在法律调解中被边缘化。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开始实施,宇芽事件只是反家暴的又一个节点,社会观念的更新是个缓慢的过程,这需要每个人的努力。舆论呼吁共建对暴力“零容忍”的社会环境,需要各方共同发力。
深度分析
(一)关注点一:“家暴”的危害
1.影响家庭和谐,伤及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2.引发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导火索。
(二)关注点二:家暴难以治理的原因
1.受害者调查取证难;
2.施暴者惩治震慑难;
3.预防矫治难。
(三)关注点三:治理“家暴”对策措施
1.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
2.进一步细化责任,解决家暴案件取证难;
3.本着有利于受暴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家暴认定标准。
面试模拟
一段时间以来,家庭暴力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对此,你怎么看?
【参考解析】
家庭暴力行为本质上违法行为,这种不良行为既影响家庭和谐,伤及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更易成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导火索,值得警惕。虽然随着反家暴法颁布施行,社会公众的反家暴意识逐步提升,恶性家暴事件发生量有所减少,但家庭暴力还是一个比较重大的社会问题。
家庭暴力产生产生原因:
一是受害者调查取证难。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家庭暴力须由受害者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报告等多项证明材料,但在实践中完成这些取证难度不小。一些行政机关不配合出具证明,致使部分受害者在遭受家暴时没有得到有效的法律干预,维权无门。
二是施暴者惩治震慑难。反家暴法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遭受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家庭暴力告诫书”,亦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公权力介入家暴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在执法层面临困难。
比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由谁来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权责不清晰、分工不明确导致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述法官表示,实践中他们通常只能委托村委会、居委会代为监督执行,但执行效果无法得到保证。形同虚设。
三是预防矫治难。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是加害人,均需持续向他们提供保护或矫治服务,帮助他们慰藉心理创伤、融入社会或矫正行为,但基层缺乏法律援助人员、心理咨询师和社会工作者。反家暴法中明确政府应该对此给予支持,但执行并不乐观。如果社区有人做这项工作,受害者往往就不会简单诉诸网络或采取其他极端方式寻求解决。
治理家暴问题亟须多方合力,加强针对性治理。
首先,要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干预模式。一方面,要强化反家庭暴力宣传,营造反家庭暴力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对防止家暴的法律知识普及,让每一个人牢记家暴发生的可能只有“零”和“一万次”,需要我们对受害者少一些指责,多一些理解和鼓励。另一方面,要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的庇护所制度。反家暴法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紧急庇护制度,针对现有庇护所运作情况,应着重加大经费、人员投入,通过培育、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中介组织,为女性提供法律、医疗、心理咨询等方面的综合性专业援助,重点加大农村地区庇护所建设力度。
其次,要进一步细化责任,解决家暴案件取证难。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家暴事件积极劝阻调解并积极报案,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治疗记录,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处理家暴事件并调查取证,相关部门处理问题时及时有效,让法律的红线成为捍卫家庭幸福的底线。这些规定有助于解决当前家暴发现难、处置难、取证难的问题,对此,应当明确负有法定职责的机构和个人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通过责任细化将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最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和法院定罪量刑阶段,应本着有利于受暴者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家暴认定标准。最高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厘清法律模糊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让阳光照进“森林”中的每一片“叶子”,才能真正挽救那些在家暴中选择沉默和隐忍的受害者,避免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