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民法典》颁布施行的元年,因此是各类考试的热点,而《民法典》继承编的内容可谓高频考点。
关于继承方式中的遗嘱继承的形式,《民法典》继承编做出一些新的修改,而这些修改的部分恰好是各位考生复习时需要掌握和学习的地方,以下就针对遗嘱继承的形式及效力做一些总结。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遗嘱继承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形式。其中,不同的遗嘱形式若要成为有效的遗嘱,又需要具备不同的条件。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效力比较高,所以遗嘱效力的认定纠纷比较小。自书遗嘱只需要遗嘱人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即可,不需要见证人。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写的,而非遗嘱人亲自书写,因此至少需要两个人在场见证才可以,之所以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就是为了保证该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原则。另外,为了防止出现法律风险,比如有人隐瞒遗嘱人写出一份遗嘱,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法律严格规定必须具备见证人,而且见证人还要在遗嘱中签字。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这种遗嘱形式更贴合当前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习惯,而且打印遗嘱在订立和修改时都更加方便。但是打印遗嘱毕竟不是亲笔书写,因此打印遗嘱的各个流程和环节中可能出现一些漏洞和风险,比如伪造、篡改或者隐瞒等一系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会损害到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典》明文规定,打印遗嘱必须具备严格条件才能生效和适用,需要具备至少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不仅如此,在打印遗嘱的每一页上都必须签名、注明年月日。相较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生效条件更加严格。
【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遗嘱人以一段录音或者录像的形式处分自己的遗产,在当前是比较常见的遗嘱形式。《民法典》未实施之前,《继承法》中只规定了录音遗嘱,而以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按照录音遗嘱处理。《民法典》生效后才改为录音录像遗嘱,而且对此类遗嘱的生效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都必须具备至少两个见证人,而且见证人在录音中要说明姓名和年月日,而录像遗嘱中需要出现肖像和年月日。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口头遗嘱只有在情况危急的情况下才能设立,因为其效力太低,不到万不得已不能使用,而且设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才可以。等到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该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取代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无效。如果行为人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设立其他遗嘱的,遗嘱人去世后,其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而不能继续使用之前的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 |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之后,去公证部门进行了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较高,其有效性经过公证部门审核,所以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皆不需要见证人。《民法典》生效之前,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如果有公证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被取消了,同时存在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一律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一变动更能体现出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遗嘱人随时变更遗嘱内容,而不用再经过相应的程序去更改公证遗嘱。
遗嘱作为一项重要的继承方式,是考试的热点,考生在学习民法继承部分的内容时,要重点区分和记忆。有哪些遗嘱形式,不同的遗嘱形式需不需要见证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内容相互抵触时如何处理等问题,都是学习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