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 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 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 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 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