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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公务员政法专业课指导:取保候审

未知 | 2018-06-21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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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识点

  (一)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练习题

  1.(单选)下列不适用于取保候审的情形是( )。

  A.甲在公交车上行窃被当场抓获,可能判处拘役

  B.乙在哺乳期间卖假证件被逮捕

  C.累犯丙以自残的方法逃避警方的侦查,最后被抓捕

  D.丁涉嫌诽谤罪被某公司起诉

  参考答案

  1.【答案】C。解析:A选项可能被判处拘役,因此可以适用取保候审。B选项乙是在哺乳期间,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此可以适用取保候审。D选项涉嫌诽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而C选项中丙是累犯而且是以自残的方式,因此不适用取保候审。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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