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是上海市民政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一家二级精神病专科医院。主要承担收治本市“三无人员”精神障碍患者、成年孤儿精神障碍患者、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本市各类参保和自费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治疗、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工作。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招聘以下人员:
一、招聘岗位及人数
1.临床医生(专技岗位)3名;
2.病区护士(专技岗位)2名;
3.临床检验师(专技岗位)1名。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1、临床医生岗位
岗位职责:负责一定数量住院患者的医疗工作,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操作常规。参加护理教学和科研活动,参加业务讲课、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负责分管患者每日查房;参与病例讨论、患者抢救工作;参加医务值班。
招聘条件:全日制临床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社会人员需提供相关的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0年4月以后出生)。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对从外省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可不受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限制。
2、病区护士岗位
岗位职责:负责完成病房护理和诊疗辅助工作。参加护理教学和科研活动,参加业务讲课、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督促病人参加各项康复活动,及时反馈和解决病人的合理需求,实施健康宣教;中夜班负责全病区的管理工作,安排指导护理员工作。
招聘条件: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社会人员需提供相关的资格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0年4月以后出生)。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3、临床检验师岗位
岗位职责:负责全院患者的临床检验工作。按上海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要求完成检验工作;参加业务讲课、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等。
招聘条件:临床检验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社会人员需提供相关的资格证书。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0年4月以后出生)。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三、招聘办法
1、报名
本次报名采取邮件报名方式,应聘者将报名所需材料以中国邮政挂号形式邮寄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607号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组织人事科收。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须作出承诺,如因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条件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由报名者本人负责。报名以书面材料寄达为准,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
报名所需材料:①《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公开招聘人员报名信息表》原件;②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张;③个人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④外省市社会人员个人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两面)一张;⑤个人学历学位证书、岗位所需的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复印件;⑥个人获得荣誉证书复印件;⑦近期正面免冠正装2寸彩色照片一张。
2、资格审查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根据收到的报名材料进行筛选与资格审查,通过审查者通知面试,未进入面试人员不再另行通知。
3、面试
通过简历筛选,根据招聘职数,对符合报名资格的报考人员,按照1:5的比例确定面试名单。面试内容主要为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4、体检
按照面试成绩,根据招聘岗位人数,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到本市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5、考察
由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组织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
6、确定拟聘人员和公示
根据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行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相关录用人员将根据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办理聘用手续,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联系人:沈老师咨询电话:68139425
邮箱:st244124889@163.com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川周公路2607号邮编:201319
监督电话:64412090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
2021年4月28日
原文标题: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卫生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_招聘公告_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