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立法法批改案草案开始,半年多来,这一草案历经了“一审—揭露寻求定见—再审—揭露寻求定见”的“长途跋涉”,修正了近1/3的条款,终究摆到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各位代表眼前,接受一场罕见规格的“三审”。
改变到底有多大?还需各位亲眼看一看,亲身去品鉴。经过这两天的媒体解读,咱们都能感觉到,修正之处不只句句“干货”,所涉及的内容许多都是咱们曾经热盼的、曾经吐槽的。
比方,对授权立法的批改:授权决议不只应当明确授权的意图、规模,还要明确授权的事项、期限和被授权机关施行授权决议应当遵从的准则等。
太抽象?结合一下前段时间财政部的两次燃油税上调就具体了。尽管一提这事儿咱们就牢骚满腹,但就像楼部长说的,财政部并非随意上调,是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寻求了有关部门定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同意才出台的政策。而国务院在1985年就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能够缔结条例,修正税收政策。30年前的授权还能用?当然,法令又没有规则期限,只要不回收便是持续有效啊。今后,这样“一次授权,长期有效”的情形将不复存在。
比方,对部门规章的批改:没有法令或许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指令根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权利或许增加其责任,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削减本部门的职责。
不理解?红头文件,限行,限购,限贷……“心有戚戚焉”了吧。尤其是那种“深夜鸡叫”式的限制性通告,真实让人气结。还有一些当地政府随意发布向公民分摊的文件,像每人出多少钱、每人必须卖(买)多少东西等,随意对公民的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价格政府说了算。今后,当地政府再也不能这样“固执”了。
立法法批改案草案是不是改到你的心里了?这么大力度的修正,总有一条适合你。最主要的是,作为“法中之法”“众法之法”,这次草案明确提出了立法法的“一个重心,两个基本点”——“以进步立法质量为重心,深化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步立法质量是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效果的关键”,“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进步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从这几句话,我发现了“鸟之两翼”——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这两只“翅膀”很重要,它意味着,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将大大增强,意味着咱们将有更多的途径表达自己的看法。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下,科学立法天然要做到立法决议计划与变革决议计划相统一、相衔接。所以草案增加了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变革发展的需求作出决议,就特定事项在部分当地暂停适用法令的部分规则。这就解决了一个传播甚广的所谓“悖论”:变革就要打破法令,守法就会迟滞变革。变成了:立法要主动适应变革需求,重大变革要于法有据。在这样的前提下,经过立法前评价、法令整理、拟定配套规则、立法后评价等一系列措施提升立法的科学性。
民主立法,便是拓宽公民有序参加立法的途径,经过立法洽谈、立法论坛、听证、揭露寻求定见等,把话筒交给更多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安排以及公民个人,让他们说出专业的话,心里的话,一起要将对他们所说的话的审查、研究状况向当事人反应,并能够向社会揭露。让他们感受到,有定见能够提,提了是管用的。
举个最接地气的比如:我曾经在某论坛上看到有人对再审后的立法法批改案草案提定见,说第六条里的“可履行性和可操作性”是重复的,能够删掉“可操作性”。这次提交审议的草案里,第六条最终一句改成了“针对性和可履行性”。当然不能说这便是根据那位网友的定见修正的,但看到这样的修正,网友一定是欣喜的。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不只是立法机关的活儿,也与咱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无论是拟定仍是履行。甭说你的心思法不明白,你不说,它怎样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