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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海行政执法招考: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四)

城管考试网 | 2021-07-0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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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关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摘自《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10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 号)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 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 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 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 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 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 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 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 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 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 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 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 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 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11 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 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 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 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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