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1、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 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 座位或者考场的;
(3)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 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 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 违规行为。
2、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 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 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 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3、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 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 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4、报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 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 公务员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所在的单位(学校)通报,追究其相应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