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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招聘法律知识:“签订劳动合同”常识小知识

公安招警考试网 | 2021-05-31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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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打工人”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都已经过了试用期,单位一直都迟迟没有签合同,隐约觉得不对,怎么办是个法令小白,哪里不对又说不出来。听了这悲惨遭遇,只想感叹一句:“无良“店主”年年有,学好劳作法才是真。”那今日就来给我们说说关于劳作合同相关小常识。

  一、劳作合同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条:“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实践中,这种状况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躲避法定责任,在用工时不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现象适当遍及。用人单位不与劳作者签定书面合同,是导致产生很多的劳作纠纷,劳作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实在保护的重要因素。

  本条第一款是对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这一原则的规则。书面劳作合同是确认劳作联系的重要法令根据,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令凭据。根据本款的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必须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而且劳作合同必须是符合法令规则的书面合同而非口头合同。

  本条第二款是对补签劳作合同的规则。劳作联系的树立不以劳作合同的签定为规范和根据。劳作联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树立。在劳作联系树立时,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在必定时间内补签书面劳作合同。根据本款的规则,已经树立劳作联系,但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劳作者也能够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签书面劳作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的规则,及时补签书面劳作合同。

  二、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法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已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劳作合同的缔结,是劳作合同准则施行的根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导致劳作者在发生劳作争议后因缺乏有力的证明而难以有用保护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实在保障劳作合同准则的施行,保证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依法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本条对用人单位用工后不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或许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规则了相应的措施,即“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工资”。假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对劳作报酬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则应当依照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规则的工资规范确定;假如用人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许集体合同未作规则的,则应当依照同工同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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