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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招聘法律知识:《民法典》物权篇之居住权制度知识总结

公安招警考试网 | 2021-05-31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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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承继、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并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毫无疑问它将是我们事业单位等考试的热门重点,为此我将为大家一一梳理《民法典》新修热门,今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增的“寓居权”准则吧。

  【相关法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寓居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好,对别人的住所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寓居的需求。

  第三百六十七条 建立寓居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缔结寓居权合同。

  寓居权合同一般包含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许名称和居处;(二)住所的位置;(三)寓居的条件和要求;(四)寓居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寓居权无偿建立,可是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建立寓居权的,应当向挂号组织申请寓居权挂号。寓居权自挂号时建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寓居权不得转让、承继。建立寓居权的住所不得租借,可是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第三百七十条 寓居权期限届满或许寓居权人死亡的,寓居权消除。寓居权消除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挂号。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法建立寓居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则。。

  【经典解读】

  一、寓居权的性质:归于用益物权。其权力内容,主要为寓居的权力无处分之权力,能够因寓居之意图而使用房子。

  二、建立形式:书面合同或遗嘱

  三、建立要件:挂号。特别要注意,寓居权自挂号时建立

  四、专属性:寓居权不得转让、不得承继。建立寓居权的住所不得租借,可是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五、无偿性:寓居权准则以恩惠为意图,寓居权设定原则上是无偿的。

  【练习题】

  (单选题)甲有房子一套,甲的子女乙已经成年并与丙结婚,但乙一直游手好闲不工作,所以甲决议将该房子为乙建立寓居权,期限为5年,看5年期间其子乙的体现,待期限届满后再决议乙是否承继该房子。对此,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只要依法办理了寓居权挂号,乙才享有寓居权

  B.甲不得将该房子为别人建立寓居权

  C.乙取得寓居权后,能够将其寓居权转让给别人,但不得超过该寓居权的剩余期限

  D.乙取得寓居权今后,如果其意外死亡的,丙不能够建议承继该房子的所有权,但能够建议承继该房子的寓居权

  【华图解析】正确选项A。甲是房子的所有权人,故有权就其房子建立寓居权,B选项错误;因寓居权不得转让、不得承继,故C、D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则,寓居权自挂号时建立,故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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