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也有继承
权)《民法典》第1155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 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第994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 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 事责任。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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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
《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 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 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 规定。